简介 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学于1990年7月1日在北京朝阳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7号注册成立,(行政区号110105,邮政编码100029),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经营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高中学历教育,注册员工人数为56人,注册资本122万元人民币 。 相关新闻 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与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学合作协议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住所地海淀区温泉二中。 法定代表人崔甲祥,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与被告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学(以下简称安苑里中学)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崔甲祥与安苑里中学委托代理人朱晓东、陈玉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俱乐部诉称:2002年8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筹备招收寄宿制初中足球特长生班,我方负责学生课余时间足球训练,安苑里中学负责学生的监护、学籍、上学、住宿和管理。协议签订后,安苑里中学要求我方支付了1万元。同年8月16日,我方又向安苑里中学支付了5000元;9月1日后,安苑里中学先后要求我方支付了1.55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12月10日,安苑里中学强制我方离开学校,撕毁双方合作协议,并私自开除若干名学生,并要求我方在校外招待所为学生垫付住宿费。安苑里中学的侵权行为,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安苑里中学返还和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并由安苑里中学承担诉讼费。 安苑里中学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是借读协议,该校按照协议约定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的文件收取了俱乐部的捐资助学款1万元,同时该校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另外,该校收取了俱乐部5000元的装修款,已支出4000元,剩余1000元退还俱乐部。俱乐部共有6名学生在该校就读,其中4名学生被家长接走,另2名学生仍在该校就读。该校未开除学生,亦未侵害俱乐部的权利。因此,该校不同意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安苑里中学与俱乐部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安苑里中学为俱乐部提供教育教学环境,俱乐部球员享受安苑里中学学生同等教育教学待遇;俱乐部保证球员服从学校一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督促球员按时完成各项作业;球员课余时间由俱乐部派人负责管理,球员在学校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行动,出现一切问题由俱乐部负责;非上课时间,球员不得到教学区、不得私自出入大门;俱乐部教育球员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为安苑里中学荣誉添光彩;经过一个月的试训,各方面表现符合俱乐部和学校对一般学生的要求,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球员可转入学籍;球员违纪屡教不改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俱乐部要协助安苑里中学办理球员转学手续;俱乐部每年一次性自愿捐助安苑里中学一定数额的捐资助学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2002年8月16日,安苑里中学收到俱乐部交付的装修款5000元,并在收条上写明“多退少补”,安苑里中学称将剩余1000元退还俱乐部,但未举证。9月6日,俱乐部给付安苑里中学捐资助学款1万元。庭审中,俱乐部提交了3张广州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北京创世长城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费收据1张、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银钱收据1张、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4张、6名学生交纳的借读费票据6张及6名学生交纳的校服费和保险费2张收条,俱乐部以此证明代6名学生向安苑里中学垫付的费用和发布广告造成的损失。经庭审质证,安苑里中学对收取学生的借读费及杂费无异议,对俱乐部提交的学生看病的门诊收据、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收据及广告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与其无关,对俱乐部提交的收取学生校服费和保险费的收条不予认可。经审查,俱乐部提交的收取学生服装费和保险费的2张收条上,无安苑里中学印章或签字。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俱乐部提交的票据、收据、发票、收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俱乐部与安苑里中学所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捐资助学款符合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而且是俱乐部自愿捐助,俱乐部无权要求安苑里中学返还;俱乐部因发布广告而支出的广告费、代学生支付的医药费以及为学生在校外支付的住宿费是其独立的行为,与安苑里中学无关;安苑里中学收取学生借读费及杂费符合教育部门的收费标准,俱乐部要求安苑里中学返还该笔费用亦缺乏依据;关于学生服装费和保险费,俱乐部提交的收条不能证明安苑里中学收取了此项费用。因此,俱乐部依据上述发票和收条等要求安苑里中学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俱乐部给付安苑里中学5000元校舍装修费,其行为表明俱乐部仍属自愿捐助,已支出的费用,俱乐部无权要求返还。综上,俱乐部没有证据证明安苑里中学违反了协议约定的条款,但安苑里中学违反了退还装修费的承诺,由于安苑里中学无证据证明已将剩余1000元退还俱乐部,故安苑里中学应承担返还1000元装修费的违约责任。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安苑里中学返还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一千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原告北京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负担一千五百六十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安苑里中学负担五十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承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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