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简介 蒲公英中学是北京市第一所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中学,致力于解决农民工子女上中学难、上好中学更难的问题。 蒲公英中学是一所民办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平民学校,在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和奉献中诞生和成长。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在教书中育人,在育人中改造世界。” 教职员工们的共识是:学校成功的唯一标志是使孩子们快乐地成长,充分焕发潜能,成为身心健康的一代新公民。 学校也是教职员工获得成长和发展、充分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 学校实行在理事会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由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管理。 学校使命 把接受合格教育的权利还给农民工子女。 学校师资 蒲公英中学正在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们爱岗敬业、富有理想、专业力强、充满爱心。教师们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课程设置 学校执行教育部2002年新的课程标准;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新课标教材;并开设具有蒲公英中学特色的校本课程-新公民教育课、创业劳技课。 学段设置 学校设有初一、初二和初三,并与理念相通的北京高中和职业学校结成伙伴关系。在蒲公英毕业的合格的初中生,可以继续在伙伴关系学校里深造。蒲公英中学将继续关注和支持这些学生的成长。 硬件设施 学校占地15余亩,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有教室20间。有物理、化学、生物和计算机实验室,还有图书馆和阅览室。 生活设施 学校有食堂供师生就餐。为了便利家远学生的学习,还有可容纳近250名学生的宿舍。学校还有为学生的健康、保健、防疫服务的医务室。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蒲公英中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大兴区教委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社会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宝庄团河路22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初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12个班 540人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学生(流动儿童) 第十条 学校办学形式: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办学资金: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实际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性质为: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的出资,以其所认缴 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既可召开。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 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 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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